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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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5年6月27日台中(二)字第0950090178號函辦理。



(一) 吸引優秀及弱勢學生投入教育行列,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培育優質初任教師。
(二) 提升師資生基本能力、專業素養與國際視野,建立師資生楷模。
(三) 激勵教育大學發展師資培育特色,重視績效管理及成效考核,以提升競爭力。
(四) 帶動卓越師資培育制度,發揮教育大學在師資培育之中堅穩定功能,形塑師資培育典範。


(一) 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總名額以教育部每學年核定公布為主,實際名額每年由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公告。
(二)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甄選以各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新生為優先對象,名額不低於50%。申請未足額時,由二、三年級師資生或教育學程生遞補至額滿。
(三) 每年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應優先核給經濟弱勢及區域弱勢、且符合申請資格之優秀學生,以不少於核定總額之50%為原則。


(一) 獲甄選通過之師資生,每名每月核發8,000元,每學年度核發十二個月。
(二) 獲獎學金之師資生若每學年通過各項考核,獎學金最多可核發至大學四年級畢業為止。


 

(一) 申請資格

1、第一順位: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具有教育部核定師資生名額之各學系)一年級新生,未領取教育部核發之公費及其他獎助學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 大學推薦甄選入學者,學測各科總成績須達全校百分等級(PR)80以上,且國文、英文、數學三科成績須達均標。
(2) 大學考試分發入學者,須將本校列為前12志願,且國文、英文、數學三科成績須達均標。

2、第二順位:大學二、三年級師資生或教育學程生,未領取教育部核發之公費及其他獎助學金,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 前一學年每學期各科成績均須在70分以上,每學期總成績須達80分、且在各班排名前30%。
(2) 前一學年之操行成績均須在85分以上。
(3) 符合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條件。
(4) 若符合前述(1)、(2)項條件,且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五名者,可不必具備條件(3)。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自新生報到至開學二週內(詳細日期依當年度公告為準),辦理申請。
(三)申請表格:請至本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網頁下載。
(四)檢附證明:申請者,需填妥申請表,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交所屬系辦。

1、一年級新生:

(1)推薦甄選入學者:檢附申請表、申請報告書;經濟或區域弱勢學生需附證明文件。(註:成績證明、本校百分等級(PR)等,由本校註冊組提供。)

(2)考試分發入學者:檢附申請表、申請報告書、網路填寫志願序影本;經濟或區域弱勢學生需附證明文件。(註:成績證明,由本校註冊組提供。)

2、二、三年級師資生或教育學程生:檢附申請表、申請報告書、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證明、經濟或區域弱勢證明文件(學業成績全班排名前五名者,可免附弱勢證明)。

(一)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程序: (1)申請與初審;(2)甄試(含性向測驗及面試);(3)複審。
(二) 初審作業:由各系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已繳交各項資料與證明文件。初審後,各系將通過初審名單與申請資料彙整,送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複審。
(三) 甄試作業:十月中旬前,在本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網頁公佈甄試方式與日期。
(四) 複審作業:由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進行複審,並召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會議」決定錄取名單。

(一) 95、96學年度受獎生適用:
受獎學生依據項目規定於每學年度或每學期接受審查,未通過者,予以淘汰,其名額不再遞補,淘汰之基準如下:
1、卓越師資生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同一學年連續兩學期未達各班之排名前30%者。
2、卓越師資生之操行成績,同一學年連續兩學期未達85分以上,或遭記過以上處分者。
3、卓越師資生每年未取得一項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者。
4、卓越師資生未於第三學年結束前取得英語能力檢定中級資格者。
5、卓越師資生之勞作學習、校內義工服務等表現未達80分者。
6、卓越師資生未能完成義務輔導身心障礙、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每學期至少36小時者。

(二)97學年度起受獎生適用:
受獎學生依據項目規定於每學年度或每學期接受審查,未通過者,予以淘汰,其名額不再遞補,淘汰之基準如下:
1、卓越師資生之學業總平均成績,同一學年連續兩學期未達各班之排名前30%者。第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各班排名前60%者,提前淘汰。
2、卓越師資生之操行成績未達「每學年各學期須達80分以上,且其中一學期須達85分以上,並無遭記過以上處分」之標準者。第一學期操行成績未達80分或遭記過處分者,提前淘汰。
3、卓越師資生每年未取得一項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者。
4、卓越師資生未於第四學年結束前取得英語能力相當於CEF B1級以上之證照(如全民英檢中級)者。
5、卓越師資生之勞作學習、校內義工服務等表現未達80分者。
6、卓越師資生未能完成義務輔導身心障礙、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每學期至少36小時者。


(一) 錄取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學生即具備師資生資格,可自大一修讀教育學程學分。
(二) 遭淘汰之卓越師資生,仍保有師資生資格。但若大一學年智育成績不及格或德育成績未達80分,則取消該生之師資生資格。

(一)領取本要點之獎學金者,除校外私人機構所頒發之獎學金外,不得兼領教育部核發之公費及校內其他獎助學金。
(二)休學或退學者不得申請或續領本要點之獎學金。

十、本要點經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通過,並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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